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
任免范圍
第一條 常委會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任免權。
第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按法律規定,任免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一)在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在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
(二)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三)決定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任免;
(四)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各委、辦、局的主任、局長的任免;
(五)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本級法院、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 會備案;
(六)任免市兩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七)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決定撤銷市兩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決定撤銷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副 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任免的提請和承辦程序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因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不在位時,由主任會議在副主任中提出代理主任人選,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 的主任為止。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兩級人民法院、市兩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干部,分別由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
市人大常委會各辦事機構負責人和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的任免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可以書面向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六條 向常委會提請人事任免的機關,要寫出提請任免報告,在提請任免案時,必須附有任免干部呈報表及簡歷、現實表現、任免理由等考察材料。提請的任免案及有關材料應在常 委會會議七天前送常委會辦公室,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進行初審,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審議。








